2013-04-27 | 来源:湖南省植保植检站 | 作者:不详 | 【字体:大 中 小】 |
湖南省植保植检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湘植保〔2013〕15号
各市州植保植检站:
为了防止农业植物疫情人为扩散传播,保护国土生态安全,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结合我省种子种苗生产实际,现就切实抓好全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产地检疫申报工作
严格依法办事,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章“产地检疫”相关条款规定,种子种苗生产单位或个人要在种子种苗生产前向县级植物检疫部门进行申报,植物检疫机构应根据植物疫情分布情况,帮助种子种苗生产单位选择合适的繁育基地。各级植物检疫部门要广泛宣传,要求种子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做好产地检疫申报工作,严格把好繁育基地选址关,严禁繁育过程中或种子种苗收获后调运前才提出检疫申请。
二、切实完善产地检疫信息登记
根据生产单位或个人申报及植物检疫机构的选址,做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信息登记管理,要求各地认真做好《产地检疫申请书》(附表1)登记,并予以存档备案。完善种子种苗产地检疫信息,包括种子种苗繁育期间植物疫情监测情况,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情况等,植物疫情监测情况结果要通过“全国农业植物检疫签证平台”及时记载,完善产地检疫合格信息登记,并将结果记载入种子种苗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登记表(附表2)。各县级植物检疫机构要切实完善产地检疫信息登记,及时将信息报上级植物检疫机构备案。生产单位或个人填报的《产地检疫申请书》要在种子种苗繁育前(每年5月31日前)上报至省站,《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登记表》应在种子包装前(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至省站。
三、严格检疫,依法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县级植物检疫部门要根据申报信息,做好辖区内种子种苗繁育的检疫工作,在相应时期做好植物疫情监测工作,并及时填报调查结果表(详见检疫签证平台),根据调查结果,依法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书》签发《调运检疫证》,《产地检疫合格证书》不能作为《调运检疫证》使用。
四、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植物检疫检查,加大违法繁育种子种苗的打击处罚力度,尤其对未经检疫申报私自繁育种子种苗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对繁育种子种苗未做到事前申报的行为要予以规范,严加整顿。各地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种苗行为要及时上报省站。
附表:1.产地检疫申请书
2.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登记表
湖南省植保植检站
2013年4月24日
附表1:
产地检疫申请书
植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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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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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苗)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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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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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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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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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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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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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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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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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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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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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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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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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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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登记表
品种名称 |
数量 |
原产地 |
产地检疫 合格证号 |
检疫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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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种子数量为公斤,种苗数量为株;原产地指种子种苗生产的县(市
区);产地检疫合格证号为检疫平台生成的编号,不得手工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