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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使用试行办法

2012-06-15 来源:省植保植检站 作者:植保植检站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又好又快发展,强化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的指导与管理,规范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行为,加强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使用管理,维护标志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依据《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是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商标,商标持有人是湖南省植保植检站,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对从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的服务行为实行有效监管,用以证明其使用者符合《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暂行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专业化服务组织。

第三条         使用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湖南省植保植检站委托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接受申报、初审,由湖南省植保植检站审定后授权使用。未经批准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标志。

第二章         使用的申请

第四条         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服务组织均可提出申请。

(一)         申请使用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必须符合《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         申请人填写《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和《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

(二)         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上报湖南省植保植检站审批;湖南省植保植检站在15个工作日内审定批复给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保机构,并授权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保机构签发《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使用授权书》,授权申请人在收到《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使用授权书》后,方可使用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

 

第三章         标志使用

第六条         该标志的使用范围限于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所在地门面、室内、宣传物品、车辆、合同、设备设施、机防手防护用具等。

第七条         使用该标志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须了解标志的内涵和释义,应当维护标志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第八条         未经湖南省植保植检站批准,不得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于其他方面。

条十一条 该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继续使用,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自动放弃使用权。

第十二条 对侵犯标志使用权的,被侵犯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侵权人所在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和第三章规定的,由湖南省植保植检站撤销其标志使用权,造成损失,责令其赔偿,并向全省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为无偿授权使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使用该标志应按统一标准制式翻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植保植检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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