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3 | 来源:湖南省植保植检站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 |
湘植保〔2025〕3号
各市州、县市区植保植检站(机构):
现将《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授权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植保植检站
2025年3月13日
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授权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以下简称“统防统治”)服务指导与运行管理,规范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中国 湖南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以下简称“服务组织标志”)使用管理,确保高效安全防控农作物病虫害,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依据《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组织标志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登记,其版权归属湖南省植保植检站所有,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统防统治服务组织使用服务组织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所在服务区域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初审,市州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复审,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审核后授权使用。未经批准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该标志。
第四条 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统防统治的服务组织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使用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跨县域开展统防统治服务的服务组织需要使用服务组织标志的,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向所在服务区域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提出申报,不受县域数量限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在当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备案;
(二)具有相应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储存条件;
(三)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定数量培训合格的田间作业人员;
(四)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粮油作物病虫害防治日作业能力达2000亩次以上,经济作物病虫害防治日作业能力达1000亩次以上;
(五)具有健全的人员管理、服务合同管理、田间作业和档案记录等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及时向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上传相关信息。
第五条 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按以下程序申请授权书。
(一)申请人报送《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本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的佐证材料电子件至所在服务区域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
(二)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审核合格意见的《申请书》和相关佐证材料电子件上报市州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进行复核。
(三)市州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复核合格意见的申请书和相关佐证材料电子件上报省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审核。
(四)省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合格签发加盖湖南省植保植检站公章的授权书。申请人在收到授权书后,可在授权区域内使用服务组织标志。
第六条 省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定期分批次向社会公布授权书名单、授权区域和使用期限。
第七条 授权书应在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所在地办公场所及区域服务站醒目位置悬挂、张贴。
服务组织标志可用于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所在地门面、室内布置、宣传物品、车辆、合同、设施装备等,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使用服务组织标志必须按照设定的图形和颜色统一标准制式翻印,不得随意更改,以维护服务组织标志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第九条 服务组织标志未经湖南省植保植检站批准,不得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于其他方面。
第十条 服务组织标志授权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需继续使用的,统防统治服务组织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提交申请书和服务情况总结报告,办理续展手续,未经续展使用授权的,有效期满后不得再使用服务组织标志。
第十一条 服务组织在服务组织标志使用有效期内服务区域发生变化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重新申报审批,获得服务组织标志使用权。服务组织在服务组织标志使用有效期内不再从事统防统治服务的,经所在服务区域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核实后,省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注销其服务组织标志使用权,收回授权书。
第十二条 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湖南省植保植检站撤销其服务组织标志使用权,收回授权书。
(一)不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的;
(二)违规使用农药的;
(三)以胁迫、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取防治费的;
(四)作业人员未采取作业保护措施,造成作业人员中毒死亡的;
(五)不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及所属的植保机构监督指导的;
(六)其他坑害服务对象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服务组织标志为无偿授权使用,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使用授权书
2、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使用申请书
附件1
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使用授权书
:
根据《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授权使用办法》的规定,经审核,你单位在 区域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同意授予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的使用权。
授权使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使用申请书
服务组织基本情况 |
市州 |
|
县市区 |
|
组织名称 |
|
||
在何部门 注册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建档立卡号 |
|
注册资金(万元) |
|
|
法人代表 |
|
执行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服务区域 |
|
|
办公地址 |
|
服务内容 |
¨全程承包¨部分承包¨战役承包 |
|||||
服务面积(万亩) |
水稻 |
|
蔬菜 |
|
||||
玉米 |
|
茶叶 |
|
|||||
油菜 |
|
其他 |
|
|||||
柑桔 |
|
|
|
|||||
植保无人机(台) |
|
担架式喷雾机(台) |
|
背负式喷雾机(台) |
|
其他装备(台) |
|
|
仓库面积(平方米) |
|
区域服务站数(个) |
|
机防手数量(名) |
|
服务农户数(户) |
|
|
技术人员(名) |
|
是否已授权使用标志 |
是/否 |
|
授权时间 |
年 月 日 |
||
县级植物保护机构审核意见 |
(盖章) |
|||||||
|
|
|
|
|
|
年 月 日 |
||
市州级 植物保护机构审核意见 |
(盖章) |
|||||||
|
|
|
|
|
|
年 月 日 |
||
省级植物保护机构审批意见 |
授权使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
|
|
(盖章) |
|
|
||
|
|
|
|
|
|
年 月 日 |
*单台植保机械日作业能力参考标准:植保无人机粮油作物300亩次、经济作物150亩次,担架式喷雾机粮油作物100亩次、经济作物50亩次,背负式机动喷雾机粮油作物50亩次、经济作物30亩次。